
1人非法炼2540公斤猪油,涉嫌何罪?
某人在非法炼制猪油过程中涉及大量猪油炼制,总量达到2540公斤,其行为涉嫌犯罪,可能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具体罪名需根据相关法律和具体情况进行判定,这一事件提醒公众关注食品安全问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1人非法炼2540公斤猪油
据报道,7月8日,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
2025年7月3日晚,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在排查整治中发现,旺卢村石公岭有人疑似在临时铁棚内非法炼油。
随即排查组要求业主立即停止作业。
7月4日上午,玉州区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和仁东镇等单位对该作坊进行联合调查,并责令停业。
经查,涉事人李某于2025年4月上旬在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旺卢村石公岭一处临时铁棚内进行猪油炼制并销售。
该作坊无营业执照,属间歇性生产,累计生产猪油2540公斤,涉案金额1.59万元。
所炼制猪油均销售至附近一油脂公司作为工业油脂使用,未流向食品生产经营领域。
目前,相关部门已对李某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非法炼猪油的核心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此罪。非法炼猪油行为通常涉及以下违法要素:
原料劣质化:使用病死猪、泔水油、过期肉类等非食用原料,或添加工业盐、色素等有害物质;
加工非法化:在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无消毒设备的“三无”作坊中生产,卫生条件极差;
流向隐蔽化:通过农贸市场、小餐馆等渠道低价销售,逃避监管。
在此类案件中,若炼制的猪油被检测出重金属超标、黄曲霉毒素等有害物质,或导致消费者腹泻、呕吐甚至器官损伤,即可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根据司法解释,涉案金额达5万元以上或生产、销售量达2000公斤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生产”到“销售”:全链条追责的法律依据
非法炼猪油行为往往伴随销售环节,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行为人明知原料有毒(如使用工业用油、农药残留超标的肉类)仍加工销售,或主观故意添加非食用物质(如苏丹红、地沟油),则构成此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即使未直接销售,仅生产环节也可能被追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生产为目的储存有毒、有害原料或半成品,数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未遂论处。
此外,若非法炼油作坊同时涉及无证经营、污染环境(如随意排放加工废水)等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面临数罪并罚。
2540公斤猪油的背后,是法律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保护,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每个人都应是食品安全的守护者。唯有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才能让“舌尖上的安全”从口号变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