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女子饭店挑逗甲鱼被咬伤 唇部受伤引争议

访客 2025-07-31 15:00:29 26297
女子在饭店挑逗甲鱼时遭遇咬伤,受伤部位为唇部,引发社会争议,该事件发生在某饭店,女子试图与甲鱼互动,不慎被咬伤,事故发生后,饭店和相关部门对此事展开调查和处理,女子受伤情况正在接受医疗治疗,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引发对人与动物互动安全的讨论。

女子在饭店挑逗甲鱼被咬伤嘴唇,饭店有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餐饮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需以“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为前提。

  甲鱼作为食材而非宠物,通常不被视为具有主动攻击性的生物。饭店将甲鱼置于餐桌供顾客挑选或观赏,属于餐饮服务的常规环节。

  若甲鱼被妥善放置在容器内(如水缸、托盘),且无外力刺激(如敲击、强行抓取),其咬人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可预见风险”。

  若饭店在甲鱼容器旁设置“禁止触摸”“小心咬伤”等警示标识,或通过服务员口头提醒顾客,则可视为已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反之,若饭店未作任何提示,且甲鱼处于“可随意接触”状态,则可能因管理疏忽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中,女子主动挑逗甲鱼(如伸手触摸、拉扯甲鱼头部)的行为,属于“故意制造危险”。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若法院认定女子行为构成“重大过失”,饭店的责任可能被大幅减轻甚至免除。

逗狗被咬了狗主人有责任么?

  若受害者主动挑逗、殴打或虐待动物如踢打犬只、拉扯尾巴,导致被咬伤,狗主人可主张免责。

  受害者存在明显疏忽如强行抚摸未牵绳的犬只、忽视“禁止入内”标识,法院可酌情减轻狗主人责任。

  若犬只已牵绳、佩戴嘴套,或被关在围栏内,且无挣脱、攻击行为,狗主人可主张“已尽管理义务”。

  若受害者仅轻拍犬只背部或温和抚摸,且犬只无攻击史,法院可能认定狗主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反之,若受害者做出揪耳朵、戳眼睛等刺激性动作,狗主人可主张免责。

  根据《民法典》第1250条,若损害由第三人引发,他人故意惊吓犬只导致其咬人的情况下,受害者可选择向狗主人或第三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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