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烈犬撕咬路人致死,狗主人称“狗咬的我没罪”引争议
近日发生一起烈犬撕咬路人致死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狗主人对此事态度引发争议,声称自己无罪,这一事件引发了关于动物管理和主人责任的讨论,人们呼吁加强宠物管理和监管,以保障公众安全,也引发了关于道德和法律底线的思考,人们需要反思如何在保护宠物的同时,确保人类安全不受威胁。
烈犬撕咬路人致死,狗主人辩称是狗咬的我没罪会怎么判?
在烈犬伤人致死案件中,犬主若以“非直接行为人”为由主张无罪,法律将基于“管理责任”与“过失认定”原则进行裁判。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犬主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履行了“合理管理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管理义务的判定标准:犬主需对犬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物理隔离:如使用坚固的犬笼、围栏,确保犬只无法逃脱;
2. 行为约束:遛狗时使用牵引绳、嘴套,避免犬只接触他人;
3. 警示标识:在饲养场所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若犬主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犬只逃脱并伤人,即构成“管理失职”。
法律要求犬主对犬只的危险性具备“预见义务”。犬主存在“故意驱使犬只伤人”的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养烈性犬怎么处罚?
我国法律从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两个层面构建了责任体系,核心逻辑为“禁止饲养+严格管理+违法必究”。
首次违法: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如将犬只迁出禁养区、办理相关证件);
拒不改正:若警告后仍继续饲养,或导致犬只伤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如多次伤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部分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处罚标准。某市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一千元罚款;携带烈性犬进入公共区域,罚款金额提升至两千元。
为从源头减少烈性犬伤人风险,法律对烈性犬的饲养与交易实施“双禁止”政策:
禁止个人饲养:多数城市明确将藏獒、罗威纳犬等列为禁养犬种,个人不得饲养;
禁止经营交易:宠物店、养殖场等不得出售烈性犬,违者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