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职员男扮女装盗公司 被捕后将面临重判
上海一男性职员伪装成女性盗窃公司财物,现已被捕,该男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公司重要资料和财产,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涉案人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重判,事件提醒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上海一职员男扮女装深夜潜入公司实施盗窃会怎么判?
耿某案中,其通过女性假发、皮鞋等工具伪装身份,利用夜间时段潜入仓库实施盗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耿某盗窃金额达20万元,已达“数额巨大”标准,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耿某虽未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但其“男扮女装”的伪装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过伪装身份、破坏监控等方式规避监管,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耿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或退赔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但本案中,耿某存在“多次作案”“利用内部人员身份”等情节,可能限制从宽幅度。
盗窃罪涉案金额多少可以立案?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采取“数额+情节”双重模式,数额较大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3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30万元以上。
即使盗窃金额未达2000元,存在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盗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财物的情形时仍可立案追诉。
对于“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不要求每次盗窃均达数额标准,但需证明行为人具有连续盗窃的故意。
盗窃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且地点无法查证,司法机关会依据本地标准认定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